如果因限购政策没有购房资格却签署了买卖合同因此导致交易不能继续买方能算违约吗?这是今天一网友咨询银率小编这个问题虽然限购政策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被取消但还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几个孤岛存在还是有很多买房人受困于这个问题
小编具体了解了一下这位朋友的困惑这位网友在签买卖合同的时候已经告知了业主其无购房资格这次买房是用其女儿的名字并在合同备注条款中注明了该情况其女儿对此条款也予以认可但现在卖方担心该买卖有风险不愿意继续交易要求解除合同并以客户无购买资格为由要求没收客户的定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说得通吗?
为此银率小编特意请教了法律人士得到的答案是如果为此导致房屋买卖无法成交卖方应承担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责任
首先购房资格指的是能够在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而非无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其次在这个案例中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其女儿第一买方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第三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把房屋过户给客户女儿在民法上属于为他人设定权利应该取得第三人的同意而且买方的女儿已同意上述备注条款内容故该条款对客户买方女儿业主均有效买方女儿具有购房资格合同可履行
所以合同有效且可履行卖方以买方无购房资格为由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买方仅是口头上表明将房屋登记在其女儿名下并未写进合同中最后房屋不能登记在买方名下卖方要求没收定金合理吗?合理客户因没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客户有购房资格后因国家政策调整客户失去了购房资格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这种因为国家政策调整使得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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