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相关股室:
由于历史原因,我区一部分土地出让采用综合用地,年限为50年,未分区各详细的分类出让年限,因我区城市的快速发展,此类综合用地均依建设开发成商住一体的商品房地产。
为有效进行土地利用区分,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参照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7日上午的《工作会议纪要》“关于确定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的有关规定,在此类综合用地在转让及分割登记时,按照具体实际用途以原出让时点进行更正出让年限(商业部分用地40年,住宅部分用地70年 ),即按该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作为新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期。
特此通知
梅州市梅县区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21日